产检正常产后妻成植物人婴儿死亡 医院称毫无责任
http://news.qm120.com2010-10-21 10:16:21 来源:全民健康网
法律援助5年帮18.5万人打官司
昨日(20日)下午,由省司法厅和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主办的“真情与正义”法律援助报告会在南京举行。省政协主席张连珍,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李云峰,省人大副主任李全林,副省长李小敏,省政协副主席张九汉,原省委书记、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名誉理事长陈焕友,原省人大主任储江,原省人大副主任、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王霞林等出席,并与省暨南京部分机关干部、政法干警、社团负责人及企业家、工人、农民、农民工、社区居民和高校法学院(系)师生等共2000余人一起,聆听了这场感人至深的报告会。
报告会遴选了近年来我省发生的案情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5个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展现了困难群众遭受侵权时的艰辛困顿以及得到法律援助、讨回公道的欣慰,彰显了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铁肩担道义”的正义感与责任心。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渠道,江苏在全国率先面向困难群体开展法律援助行动,凡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均可依法无偿从法律援助机构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形式的服务。据省司法厅厅长缪蒂生介绍,最近5年来,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立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7.6万件,援助18.5万人,还向154万人提供了多个领域的法律咨询服务,为大量低收入者和其他困难人员赢得了权利与尊严。
(于英杰)
今年起又添六类事项可申请法援
今年起,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今后,经济困难的公民对于六类需要代理的事项,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六类事项是:
1、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2、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3、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4、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5、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6、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其中,第4、5、6项仅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此前,我省已明确,以下10类事项,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9、因被刑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而请求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的;10、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请求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