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控烟成一纸空文 领导抽烟白领敢怒而不敢言
秦佩华 何扬
http://news.qm120.com2010-12-08 10:00:35 来源:全民健康网
3 控烟立法,呼唤“组合拳”
立法前的论证与评估,立法后的执行与推广须同时跟进
“控烟立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设置执法权,从而切实调动执法者的能动性,将控烟立法落到实处。”光坦言,无论是单一部门执法还是联合执法,权责分明应当是执法权设置中的基本要求。在控烟立法之初应做好法律评估,了解控烟涉及的相关人群与相关执法部门的观点、需求及客观能力,做到立法时就尽量保证制度设置的可操作性,从实体和程序上明确执行机构的权力范围。
而在备受争议的执法效果上,卫生法专家认为,成立多部门联合的执法机构是国外立法的有效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据介绍,在新加坡等地,执法团体由卫生部门牵头,由各公共场所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常规监督,“执法部门进入饭店,先检查有无蟑螂,再检查有无烟灰缸”,国家控烟办公室主任杨功焕对此形象地描述。此外,政府设立监督电话,市民发现有人在公共场所吸烟而场所负责人未履行监督劝阻责任时,并不一定要直接交涉以免发生正面冲突,而是拨打电话举报,由执法部门来处理。这样既有助于减少举报者的取证困难,也可以在工作中有所侧重地检查公共场所。“况且由执法部门定期曝光公共场所控烟不作为的行为,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场所来说,本身就具有一种处罚效果。”
“最能节省法律制度成本、提升法律实际效力的,就是将法律精神内化入人心。”在通过立法提高公众控烟意识的切入点上,杨功焕认为,在政府完善立法与执法的同时,需要与之相伴的是控烟理念在公众中的切实推广。只有让公众了解控烟立法的基础和目的,才能有效避免“控烟活动走过场”、“上有控烟政策,下有抽烟对策”的现象。
在今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对违反规定吸烟的个人处罚金额上调至500元”的内容变化引起了当地公众对控烟立法的关注与探讨。政府借助这一契机宣传条例中“重在保护不吸烟者”的关键内容,就使得更多公众了解到条例之“新”的真正所在。
将目光放长远,控烟工作要想顺利推进,实际上也对国家多层面的立法修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法的最终目的是减少烟草对不吸烟者健康的危害。”申卫星建议,应从根本上将控烟工作视作一个过程,建立起烟草种植、生产、销售到使用的整个过程中的法律控制机制;让包括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慈善事业法在内的既有和将要立法或修改的法律,以及一些与烟草相关的税收、财政、产业促进等政策方面,都能体现这样一种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