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妈妈多次孕检正常却生下愚型婴 状告医院获赔
http://news.qm120.com2011-03-11 10:22:52 来源:全民健康网
律师说法
未能详尽告知 医院存在重大过错这是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在本案中,李女士因妊娠到东铁营医院就诊,李女士与东铁营医院就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李女士作为一个普通患者,其所掌握的医学知识同专业的医院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因此在诊疗过程中,李女士基于对医院的信赖,就会而且也几乎只能是完全依赖于医院的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全面科学的医疗服务,安排合理的诊疗程序,并将相关的治疗方案、潜在风险等向李女士明确告知。但是医院既未告知李女士在可以做唐氏筛查的时间到有筛查资质的医院进行相关检查,亦未告知有唐氏筛查这一产前检查项目,更没有告知未做此类检查所存在的潜在风险。
这就足以证明,医院未尽到相关的职责,存在重大过错。这种重大过错让李女士到医院进行孕检的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说,李女士生下愚型女婴的后果与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李女士夫妇未被充分地告知,生育了患有先天疾病的婴儿,这是由医院过错而产生的一种损害后果。
产下疾患女婴 产妇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上面提到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李女士可以就医疗费用等相关损失向医院进行赔偿主张。同时根据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李女士产下了有严重缺陷的女婴,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无疑是让常人难以接受的,因此,其向医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