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视力眼贴再陷虚假宣传风波
http://news.qm120.com2013-03-25 16:38:01 来源:全民健康网
在此就出现了矛盾之处,既然产品被禁止加注任何药品,无纺布本身又没有治疗作用,其功效也就更无从提起。但当新金融记者向好视力眼贴公司相关负责人询问此事时,并没得到直接的答复。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开展贴敷类医疗器械注册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市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其所审批的贴敷类医疗器械是否存在将非医疗器械作为医疗器械审批、是否存在高类低批、已批准的产品名称和适用范围等注册信息是否存在夸大、断言功效以及容易造成与药品名称混淆等情况,开展注册专项检查工作。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查、检查的基础上,国家药监局将组织督察组进行督察,并对专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自2004年4月以来,为明确贴敷类产品的管理类别,规范相关医疗器械注册,国家药监局相继印发了《关于药械结合类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6〕519号)、《关于远红外贴膏类产品注册问题的意见》(国食药监械〔2007〕282号)、《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09年第16号)和相关产品分类界定文件,对贴敷类产品的属性和分类作出规定。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将进一步明确含有化学成分、中药材(或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的贴敷类产品,无论药典是否收载,或者是否属于药食同源,如所添加成分发挥药理作用的,不能按照医疗器械审批;对于仅含有磁性或发热材料等物质,不含其他添加成分,但具有治疗或辅助治疗相关疾病作用的贴敷类产品,应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在此基础上,王海表示,好视力眼贴的生产批文也是值得质疑的。
“如果商家已经遭遇两次行政处罚,但依然继续做虚假广告或非法所得超过10万元,就可以构成犯罪。现在好视力眼贴已经构成了虚假广告罪。”王海表示。
所谓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现在的诉求就是,要求撤销好视力眼贴医疗器械的批号。”王海如是说。
-屡次被查处
针对上述问题,好视力眼贴品牌部门相关负责人孙晓平对新金融记者回应称:“针对有媒体质疑好视力海南地区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超范围宣传的情况,我们也非常重视,正在抓紧时间核实。一旦核实完毕,情况属实,我们一定会严肃处理。就我公司而言,在日常宣传中,公司自主发布的广告一贯要求:严格遵守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标准,只阐述对因近视和视疲劳引起的症状有一定的预防和辅助治疗作用。任何形式的超范围宣传都是我公司明令禁止的,所以对于存在违规宣传的市场,绝不姑息。”
然而,好视力眼贴在此前却有过多次因虚假宣传而遭受查处的经历。
自2006年至今,好视力眼贴曾先后被云南、广西、浙江、福建等地的工商、药监等部门查处过。
2012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2年第2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在此次公告汇总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10种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进行了公告,其中就包括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好视力眼贴。
来自国家药监局的信息显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好视力眼贴”,其适用范围为“对近视和视疲劳引起的症状有一定的预防和辅助治疗作用”。但广告宣称“使用3-5分钟,眼贴活性物质透皮进入眼部,扩张毛细血管;使用5-10分钟,开始清除毛细血管内堆积的垃圾,促进新陈代谢;使用15分钟后,放松眼部神经,消除炎症,修复受损组织,加速新陈代谢。您有白内障、青光眼、飞蚊症、玻璃体混浊、老花眼、视神经萎缩、黄斑变性吗?不妨来试试好视力眼贴吧”等。
国家药监局认为,该产品广告宣传的适用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尽管全国多个省份的药监、工商部门针对好视力眼贴虚假宣传的查处已经持续了多年,但其违规宣传行为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王海认为,这与惩罚力度有很大关系。
“一般处罚都不会超过1万元的,”王海说,“所以不会起到太大作用。”
另外,王海也指出,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应政策支持社会监督,比如完善揭露虚假广告消费者的奖励机制等。
除此之外,广阔的市场前景和丰厚的利润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相关数据显示,在中国,有接近4亿近视患者、940万青光眼患者和400万因白内障致盲的患者,这构成了巨大的眼部健康保健市场。
目前,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好视力眼贴违法广告文件移送海南省工商局调查。副调研员苏文杨表示:“根据初步调查,好视力眼贴确实存在任意扩大适用范围、扩大疗效等违法宣传,目前我们已经依据我们的工作职能责令相关部门停止该违法广告的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