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09年度六大消费典型案例分析
http://news.qm120.com2010-03-15 15:48:10 来源:全民健康网
案例四:13岁孩子买电脑
无效消费应退货
2009年春节期间,包头市的马女士让刚满13周岁的儿子到楼下的银行存自己的压岁钱,她把3600元现金和存折交给儿子后,就没有再过问。一周后,她在儿子的房间里发现一台“神舟”笔记本电脑,询问得知,这是儿子在存钱时私自花1999元购买的。马女士带儿子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经营者以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双方争执不下,马女士到包头市消协进行了投诉。依据《民法通则》第12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之规定,消协工作人员认为马女士的儿子属于限制消费行为能力人,购买笔记本电脑对于刚满13岁的孩子而言不是适应其年龄和智力的行为,这一消费行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马女士的同意,应是一次无效消费行为。包头市消协主张经营者退货,但考虑到马女士对儿子有监管疏漏,且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快,马女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后,在消协的调解下,经营者退了货,马女士也承担了经营者200元的损失。
案例五:粗心工人上错油
车主获赔万余元
2009年5月16日,乌海市消费者陈先生来到海南区消协投诉,称5月11日在海南区亚力达物流园旁一个维修店进行车辆后桥保养时,维修工加注的齿轮油有问题。原来,陈先生进行车辆保养后的第二天,行驶了约300公里左右,车子出现异响,经另一维修店拆解后,发现后桥齿轮磨损严重,系油品问题造成。陈先生遂要求原维修店赔偿修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但多次协商未果。海南区消协调查后认定,维修工疏忽弄错了油品的型号,致使汽车出现问题。经消协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维修店一次性补偿陈先生误工费及修理费用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