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医保
http://news.qm120.com2009-07-02 10:22:46 来源:全民健康网
昨日记者从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本月起,该市开始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力争两年内,全市城镇居民参保覆盖率达90%。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将得到缓解。它的实施标志着邢台市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将基本形成。
邢台辖区城镇居民均可参保
据悉,具有邢台市辖区内的城镇户口、在城镇读书的各阶段学生(户籍不限)、少年儿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及其常年跟随在城镇生活的子女和中老年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及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为参保居民打印缴费单据,参保居民将医疗保险费缴至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含在校中小学生)、年人均收入不足邢台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分之一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低保证、重残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由参保登记部门张贴公示无异议后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弱势群体享受政策优惠
据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18周岁以下参保居民、各阶段学生及儿童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个人缴纳40元(含2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每人每年缴纳20元。
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纳180元(含5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一年一次性预缴费制,一年为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2009年居民参保费按半年期征缴,居民自参保次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享受医疗保险支付待遇。2009年10月——12月同时征收2010年度医疗保险费,以后每年的7月—10月收取下年度医疗保险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享受医疗保险支付待遇。
大额医保赔付最高7万
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构机构不同等级确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转外治疗为1000元。
起付标准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报销医疗费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转外就医报销45%。
每年度支付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每人3万元。参保人员患大病后,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保险支付80%,个人自付20%。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赔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