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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套现”当依法严处

http://news.qm120.com2009-08-04 11:02:26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医改


  “合作医疗办”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更是行政合同在新农合工作中的具体表现。行政主体居于主导地位,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可以对医疗机构定点设定若干条件,比如级别、诊疗科目等。医疗机构只可选择申请定点或者不定点,无权更改行政主体设定的条件。医疗机构在自身满足条件的同时,与行政主管部门达成合意,自愿签订“协议”,则合同成立。“协议”成立生效后,医疗机构不仅要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样也要受到定点协议的约束。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为参合农民提供服务。“协议”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约定行政主体的指导与监督权。行政主体则依法律、法规或“协议”的约定,对定点医疗机构正确履行行政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须提出告诫或整改要求。汨罗市的协议书由合作医疗办统一格式,在权责方面设定了“合作医疗办”拥有调查取证、收缴违规金的权力,拥有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单方面终止协议的权力等。

  目前的问题是,合同管理的前提必须有法律的支持,而目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很多时候“合作医疗办”在面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如医疗机构的保外药品、材料使用比例过高,擅自扩大治疗,故意延长住院天数以及靠“打擦边球”套取基金等,行政部门的惩治手段无法可循,处理力度则显得非常软弱。

  依法查处新农合违约行为

  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性质是行政责任,它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即只要出现违约行为,而相对管理人举不出免责的理由,就推定为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协议”的规定,做假套取基金的行为,行政机关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同时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制裁。

  但是,对于行政主体违约的行为,因为行政主体涉及合同主导性权利义务,此系公共利益和公法权益,相对方只是私法权益,在未违反合法性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相对方只能要求行政主体进行赔偿而不能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如行政机关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作出政策调整,在定点医院没有违法、违规或违约的情况下,决定终止“协议”履行,取消医院的定点资格的行为,医院只能申请赔偿而无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

  由于行政合同不能设定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对在平时指导、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可依据协议进行告诫与整改。有执法权的行政主体,如卫生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新农合经办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无执法、仲裁的法定权限,只能依据“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在监管的过程中,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可依据“协议”作出不予拨付报销款和收缴违约金的决定,对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作出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决定。

  需要提醒的是,新农合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后,在及时制止的同时,应尽快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报告。如果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报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新农合经办机构不得用违约责任处理或行政处罚代替司法制裁。

  (作者单位:湖南省汨罗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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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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