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以上费用项目要征得患者同意
http://news.qm120.com2009-08-25 08:36:39 来源:全民健康网
卫生部日前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中指出城镇医保患者使用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50%(含50%)以上的诊疗项目和自付比例40%(含40%)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机构要应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向患者公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部分医疗项目应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按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这些项目主要包括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特殊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患者的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
此外,患者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以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等,医院应当主动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公开。
常用药品价格需公开
据了解,医疗机构向社会重点公开的卫生信息还应当包括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等。
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信息、卫生统计信息等卫生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不按规定履行卫生信息公开义务的,将予以行政处罚。
五类信息不予公开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五类信息不予公开,包括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不属于医疗卫生机构法定权限内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专家解读
对于保护患者权益 非常重要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教授卓小勤表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医患关系存在信息不对等,法律规定患者对于医疗服务有选择的权利,但实际情况是患者不具备专业知识,没有选择的能力,因此患者的知情权就尤为重要。卫生部出台这样一个规定,对于保护患者权益非常重要。同时,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产物。
此外,信息公开也有利于医院的发展,比如慈善捐款用到什么地方,很多捐资人不清楚,也就失去了继续捐赠的信心,此次要求医院公开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能够使得对医院的资助更透明。
卓小勤还认为,公共卫生领域要公开的内容还不够,还应把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以及医疗安全等也应纳入其中,依法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