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三年五项重点改革 让百姓看病不再难
http://news.qm120.com2009-09-24 11:22:37 来源:全民健康网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方向,为人民的健康服务;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这是昨日太原市正式出台的《太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医改总体思路。从2009年至2011年,太原市将围绕这一总体思路,利用3年时间,进行5项重点改革。
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率
扩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保持在90%以上。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予以配套支持。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参合缴费和补偿报销工作,确保"新农合"应保尽保,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
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按照省要求,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6倍左右。
基本药物纳入医保药品报销目录
制定太原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和监管等各项配套措施,强化对基本药物目录、生产供应、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管评价的管理,统筹安排,整体推进。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按照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基层服务体系实现全覆盖
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两年内实现"村覆盖、乡达标、县提高"的目标,即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按标准实现达标,县医院提高服务水平。
三年内,重点加强4所县级医院建设,达到二级甲等或乙等医院标准,使其成为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重点加强12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服务能力,使其成为县城以外的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新建、改造51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2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完成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备配备任务。
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力度,为每个行政村至少选用一名符合资质要求的乡村医生。用3年时间为每个无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招聘1至2名执业医师。力争到2011年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接受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达到相应岗位的执业要求。
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继续组织24名二级医院医生对口支援8所贫困县乡镇卫生院。每所二级医院与2至3所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6支巡回农村医疗队到乡村开展巡回医疗。
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
从今年开始,做好国家新增的以下项目: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为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等,预防出生缺陷;为35岁至59岁农村妇女进行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为210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09年至2010年,在全市建设3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巩固燃煤型氟中毒防治成果,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
政府给予公立医院专项补助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进以市中心医院、市级专科医院为重点的市属医院的改造。建立公立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纵向联系或整合。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有计划的优化重组,包括迁建、整合、转型、改制。
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职业病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