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望护士异地会诊有法可依
http://news.qm120.com2010-01-04 10:22:51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医改
杜淑英 孙瑞卿
《护士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管理和保障护理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结合护理工作和实例进行思考,我们认为仅此一部《护士条例》不足以规范护理行为,在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难以有效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出台配套文件或实施细则,使护士的执业行为有法可依。
■实例评析
被国内某大学与国际造口治疗师协会联合授予“造口治疗师”资质的李护士,由注册执业地的医务处派往某医院为患者刘某进行糖尿病足伤口换药。李护士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处置结束后,李护士在刘某的护理病历上记录了操作的全部情况,最后工整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依据《护士条例》的有关条款对上述实例进行分析。首先,李护士到院外进行护理会诊的行为违反了《护士条例》关于护士应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相关规定;第二,李护士在患者护理病历上记录并签字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无论是签署请会诊医院护士的名字还是签署会诊护士的名字都是没有法定依据的。
可以设想,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这份由会诊护士记录处置经过并签字的护理病历被作为证据时,其执业合法性必将受到患方的质疑。我们知道,医师外出会诊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作为依据,只要按此规定的情形完善相关手续,医师的异地会诊和医疗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以造口治疗师为例,院际之间请求护理会诊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护士条例》并没有赋予护士外出会诊的合法性。医护是医疗活动的主体、二者不可分,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在《护士条例》的框架内,借鉴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思路,尽快出台和完善护士外出会诊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护理行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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