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HIV阳性告知规范试行一年 专家建议“知而不告”应究责
http://news.qm120.com2010-12-01 10:13:16 来源:全民健康网
在着力救治感染者之外,省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室主任余爱玲更看重的价值是“反歧视应该是一种社会常态。”她表示,HIV作为一种严重传染病,致死率高,感染者往往会面临严重的社会歧视,所以必须与其他保护措施,比如名誉权、隐私权相结合,才能有效实施HIV阳性结果告知,也才能促使感染者危险行为的改变和健康行为的持续。
在专业人员看来,在当前环境下,重要的是营造一个环境,让感染者将病情告知配偶及与其有性关系的人。
故意传播艾滋应受法律制裁
艾滋病患者不履行告知配偶及性关系者的义务,已经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困扰。近年,社会上陆续出现了一些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这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但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罚,受害者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我国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
现实为公众的担忧提供了证据。几年前,一位兰州女性在得知自己被感染HIV时,情绪失控。大叫“谁给我传上,我就让他不得好死!”随即她与疾控部门断绝了联系出走外地,一年后她再次找到疾控部门,这时医生发现她已经怀孕了……
张孔来教授表示,如果知道自己是感染者,而有意感染别人,这样的做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于2006年正式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第62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故意实施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如何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又如何计算和弥补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条例》均无明确规定。
众所周知,感染了艾滋病将面临死亡,故意传染艾滋病就等于故意,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用“艾滋病”的条文,与艾滋病犯罪稍许有些关联的条文是《刑法》第360条,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很明显,《刑法》第360条并没有把故意传染艾滋病的犯罪行为考虑在内,即使退一步讲,用该条定罪,也显然太轻,威慑作用不大。对此有关人员呼吁,应该修订刑律,增补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条款,做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