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http://news.qm120.com2009-11-19 10:09:29 来源:全民健康网
记者昨日从陕西省卫生厅获悉,《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办法》规定,凡在陕西注册从事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必须在省卫生厅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互联网上的诊疗活动只能在医疗机构间展开。凡违反《办法》的网站,将受到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网站提供医疗保健信息须具备多个条件
在我省范围内注册并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都必须遵守此《办法》,在向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应当报省卫生厅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以上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已从事网站两个月内须办理手续
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陕西省”、“陕西”、“全省”等冠名。已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的网站,自11月10日起6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照非法网站处理。网站提出申请后,陕西省卫生厅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发布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网站应在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陕西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及网站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
非医疗机构不得储存电子病历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等涉及个人资料的信息。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属于提供医疗保健信息咨询服务范畴,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从事网上诊断、治疗活动属于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范畴,系医疗行为,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不能在网上对普通病人直接进行诊疗活动。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栏目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又讯 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凡违反《办法》的网站,将受到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