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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整治“走票”等行为

http://news.qm120.com2009-12-02 17:41:46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医药资讯

  编者按:商务部、药监局联合下发了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要求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全文如下:

   商务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国务院部署,为配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和方便购药,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现就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药品流通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药品批发企业1.3万多家,药品零售企业36万多家,从业人员数百万人,销售总额由1999年的1350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4699亿元,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

  目前由于多种原因,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比较薄弱,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企业数量过多,经营规模偏小,竞争能力不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经营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不适应体制改革和市场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对于规范药品流通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完善安全用药和方便购药的市场体系,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明确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

  商务主管部门作为药品流通行业的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有关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逐步建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准入管理,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管药品质量安全;组织查处药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在行业发展规划、企业经营发展和信用状况、企业市场准入基本信息和监督检查执法信息等方面相互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三、积极配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实施

  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要求,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管理,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药品流通配送工作;要加大对药品市场运行的监测力度,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

  四、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卫生部等6部门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做好流通领域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药品购销管理,完善索证索票制度,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以规范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管理为切入点,大力整治药品流通环节中“经营”、“走票”、“倒买倒卖税票”等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状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认真落实、执行到位。

  五、加强统筹规划,积极推动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不断提升行业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药品流通资源和提升行业组织化程度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实现药品流通企业的优胜劣汰,逐步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方便消费者购买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完善县级以下药品流通网络,确保农村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要按照国家关于建立药品流通统计制度的部署,认真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掌握企业数量、布局及监管状况等资源,积极参与统筹规划工作。

  六、不断提高药品流通行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

  根据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控制药品经营企业数量。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引导和鼓励药品经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手段做大做强,提高行业集中度,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要加快发展药品现代物流,鼓励有实力并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保证药品供应的安全、及时、有效;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推动企业科学发展。

  七、倡导诚信经营,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药品流通行业信用建设,通过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组织“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等工作,推动药品经营企业参与信用建设,逐步树立一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到位,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监督的诚信经营表率。要积极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信用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举办信用知识培训等形式,不断丰富和创新行业自律手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八、健全组织保障,落实工作责任

  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责任十分重大。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方针政策,充分认识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务必加强组织领导,尽快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内部管理处室和人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尽快开展相关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药品流通行业相关情况,切实把药品流通行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落到实处。

  请各单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于2009年12月15日前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联系人: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张洁

  电 话:010-85093326 传 真:010-85093314

  邮 箱: zhangjie_zg@mofcom.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刘小平

  电 话:010-88330913

  邮 箱:liuxp@sfda.gov.cn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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