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元旦起海南参保居民普通门诊看病也可报销
http://news.qm120.com2010-12-23 10:00:45 来源:全民健康网
南海网12月23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李晓梅)12月23日,海南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依据《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海南参保居民在医疗统筹定点单位的普通门诊看病,可以现场报销部分医疗费,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200元的报销待遇。
《办法》规定,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一级或一级以下医院(包括基层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站和学校医务室),作为自己的定点医院,一年内不得变更(居住地变动者除外)。其中,在校大中专学生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参保居民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门诊统筹费用结算方法可采取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方式。
据悉,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报销40%,个人支付60%,但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3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不超过200元。已经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的,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不能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记者了解到,门诊统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按各市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资总额的20%提取,参保居民个人不缴纳门诊统筹费。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资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按照规定,承担门诊统筹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用药、收费,不得推诿参保人员。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办理门诊统筹,若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卡办理门诊统筹,隐瞒、编造病史,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或冒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的,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