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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胸验肺”谁把张海超送上了“开胸台”:

http://news.qm120.com2009-07-31 09:59:29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民生关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解释说,350号文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因企业拒绝提供职业史等相关资料引起职业病无法诊断的尴尬情况的。350号文中关于职业史认定的补充规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假如工厂拒不提供职工职业史,职防机构可以采信工人可以提供的工厂胸牌、工资单、同工种同事的书面证明等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胸牌上比较好有工厂加盖的公章,同工种证明需要签字的同事按手印。在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工人的职业史认定可以不用受制于用人单位。

  李涛补充说,目前的问题是,该文对“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规定仍不够明确具体,这可能给职业病诊断机构带来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张海超已提请伤残鉴定

  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张海超7月29日向新华社记者证实,其已被认定为工伤,并已申请伤残鉴定。

  “开胸验肺”事件经媒体报道后,郑州市卫生局责成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组织人员,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胸科医院、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等单位,收集张海超诊断、检查、治疗及病理学等能够收集到的新的相关资料,并详细了解张海超的职业史,邀请河南省职业卫生专家进行全面系统地讨论、分析、会诊。经咨询卫生部专家后,7月26日,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推翻先前的诊断,明确诊断为“三期尘肺(Ⅲ)”。张海超同时被河南省新密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张海超已开始申请伤残鉴定。

  摘编自7月29日《新华网》作者: 单纯刚

  职业病诊断规范暂不修订

  “开胸验肺”事件后,诸多评论认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存在漏洞。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日前回应称,他未听说该办法会进行修订。

  日前有读者评论文章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存在“诊疗职业病须由工作单位提供资料”、“职业病必须交给一个垄断的诊疗机构”等问题。

  毛群安日前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人员。在我国,工伤、司法鉴定也都是由专业机构来完成的。如果完全放开,很可能出现多家有多种诊断结果的情况。

  对于鉴定职业病须由单位提供资料的要求,卫生部在前日发出的通知中明确,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视其没有为患者建立档案,并依据法律进行查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如果“未安排职业病病人诊治的”,情节严重的企业还可被关闭。

  毛群安说,一个办法或者法律,都是经过诸多调查论证,包含了很多案例的经验教训。“开胸验肺”事件属于个案,在个案事件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具体地进行解决。

  摘编自7月30日《新京报》作者:吴 鹏


  观点

  “开胸验肺”暴露了什么

  “开胸验肺”看似荒唐,却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防治体制之弊。而让农民工感到寒心的,不仅是制度的缺欠,还有人心的冷漠。

  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鉴定结论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这个貌似客观的专业术语,令人如堕云雾。从字面上看,似是而非,若有若无,如同天书。该所负责人的解释是,该诊断并没有排除尘肺,属于医学观察期。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一次,连续观察5年。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不管这样的诊断多么符合“科学标准”,都是冷酷而绝情的,因而也是荒唐的。

  我国是职业病高发国家。近年来,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薄弱。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进程,新的职业危害风险及职业病不断出现。最近出台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年~2015年)》提出,要将职业病防治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但是,政策能否落实到位,还需要各级政府用行动来回答。

  日前,张海超的尘肺病终于被鉴定证实。张海超是勇敢而可敬的。他以近乎残酷的自戕行为,刺穿了体制的积弊,也刺痛了社会的良知。在热血面前,制度不会永远冰冷。倘若开胸之举能够催生体制变革,让“人人享有职业健康”纳入法治轨道,那将是中国职业病防治之大幸。

  摘编自7月30日《人民日报》作者:白剑峰

  职防“有关规定”该改改了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身体是健康的,但28岁的农民工张海超,却在费尽周折地努力证明自己得了“尘肺病”。这件事暴露了很多问题。

  按说,尘肺症状明显,靠着先进的检测设备,有着认定资格的职业病防治所应该完全可以诊断出来。然而,这个普通农民工的职业病诊断为什么竟然弄到“开胸验肺”、卫生部督导、专家组调查的地步呢?现实中,又有多少真正受过职业病侵害者最终真的被确诊为职业病,从而得到法定的治疗待遇与工伤待遇呢?

  有专家表示,从“开胸验肺”事件看出,职业病防治应当以此为鉴,痛下决心进行“刮骨疗伤”。为了维护患者的利益,应该像法院审判案件一样,建立职业病鉴定层级制。一级职业病防治所鉴定出结果后,患者如不同意,可到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这样既保证了结果的公正,也减少了患者鉴定的代价。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而且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张海超原打工的用人单位显然违背了这些规定,应当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但这样的处罚太轻,必然带来低成本违法。

  摘编自7月30日《新华每日电讯》作者:单纯刚 葛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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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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