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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防所忙着挣钱快成门诊 财政窘迫已成各地缩影

http://news.qm120.com2009-08-07 09:10:21 来源:全民健康网


  记者在4年前采访某地铜厂中毒事件时(该铜厂就是从沈阳转移过去的),当地一名官员就不以为然地说:“我们这里缺少工业,有一点污染没关系,重要的是发展地方经济。”

  对于职业病防治的未来,田辉表示:“应该尽快将职业病防治院所,明确地归纳到公共卫生医疗体系之中,让职防所享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待遇。落实职防院所的权力,比如,对特殊行业招工的职业身体检查,交还给职防院所,而不是现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他们既没有专业的人员,也没有专业的设备,这给职业病的发生带来了隐患。”

  但是,如果赋予了职防院所检查企业的权力,会不会带来异化?对此,鞍山职防院的负责人表示:“那是有法律来约束的。”

  专家说法:立法、执行、监督缺一不可

  在职防体系的现实中,有一个文件被忽视了,名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下称350号文)。

  该文为《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诊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了补充规定,其中尤为重要的规定是:“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然而,这个文件并未被相关人士所熟悉。不过,细看此文件依然存在不足,因为该文对“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规定仍不够明确具体,这可能给职业病诊断机构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已经迫在眉睫,可修法并不能解决一切。《职业病防治法》起草者之一、在中国职业病防治领域举足轻重的专家、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表示:“修法是必要的,但修改哪条,如何修改,以及修改之后的落实保障,还需要更复杂的过程。当初在立法的时候,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对职业病患者进行补救,而是为了更好地预防以及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是为了从源头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黄汉林认为,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完美的,而一个健全体系的建设,除了要有立法的支持外,更有赖于执行以及监督的保障,三者是密切相关的。

  正在家休息的张海超告诉记者,目前他正在等待工伤鉴定结果;而冯乃光则等待重新鉴定的机会。

  不过,希望总是不断向前的,在最近的医疗改革的意见中“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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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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