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 会带来什么
http://news.qm120.com2009-08-14 09:20:05 来源:全民健康网
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又一反垄断法规细则。对该征求意见稿的具体细化内容和对市场、产业的影响,专注于《反垄断法》的律师和产业内的专业人士表现出高度的关注。
七处细化补充《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实施已经一年,这一年针对该法,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一些相关指南和配套规章,《反价格垄断规定》是继这些细则后对《反垄断法》的又一补充。
北京东友律师事务所张世国律师认为,该规定对《反垄断法》进行了7处细化。
“规定首先明晰了协同行为的认定。” 张世国表示,细则将协同行为的认定具化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沟通”。
此外,细则还将经营者在招投标和拍卖活动中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界定为反垄断范畴。“这次把它们‘点名’揪出来,说明这些行业垄断行为和不规范已经引起了相当的重视。”张世国认为。
“第三处是对行业协会行为约束的细化。虽然《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反价格垄断规定》对行为界定和角度都做了详细补充。比如什么行为属于反价格垄断行为,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反垄断等。”张世国称。
根据意见稿,行业协会禁止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召集本行业的经营者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固定或者变更价格;为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条件等都被列为行业协会的禁止行为。
此外,对于“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该规定也阐释了考虑标准。“但规定还提出了一个特殊考量,即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从其他经营者获得同种商品或者替代商品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张世国表示。
意见稿还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就引出了对正当理由的界定,这也是一个细化的地方。”根据规定,正当理由包括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等六个方面。
“第六条细化是针对差别待遇。根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张世国称,除此之外对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将有权进行“反证”,即提供相应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