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提至15万元
http://news.qm120.com2010-01-30 10:02:16 来源:全民健康网
降低部分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
项目 目前政策 调整后政策
α-干扰素注射剂进口产品、胸腺肽注射剂进口产品 个人先自付30% 个人先自付20%
腹膜透析液 个人先自付3% 取消个人先自付比例
乙类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10%的医用材料不调整) 个人先自付5% 个人先自付3%
个人先自付20% 个人先自付15%
个人先自付30% 个人先自付25%
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用药、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范围及自付比例等均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同步按上述调整执行。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支付镶牙费用
目前政策: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医疗费中的个人先自付部分、个人自负部分、个人承担部分。
调整后政策:在上述支付范围基础上,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还可用于支付部分常用或有益于参保人员健康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如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用、常用疫苗接种、住院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治疗性西药等,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调整部分人群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调整账户管理办法:试行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包干办法,即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年度内门诊未发生医疗费或发生数低于年度个人账户划入总额,未申请门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年度结束后将实际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结转给参保人员。
适用人群: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参保人员有两类对象:一是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安置),二是在职职工长期驻外地工作。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调整适用于在宁波市外(不含上海、杭州)长期异地居住的上述两类人员。目前,市医保中心已对长期居住上海、杭州及我市各县(市)的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医疗费委托结报办法,这部分参保人员不适用个人账户包干办法。
定点零售药店买医保非处方药限额上调20元
目前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时,每次购买的总额不超过80元(单品种最小包装除外),政策调整后限额提高了,调整为不超过100元。
扩大转外地就医的医疗机构范围
目前政策: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的医疗机构原则限上海、杭州指定的部分三级医疗机构,转往其他医疗机构的仅限患罕见疑难病症的参保人员,且需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调整后政策: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上海、杭州指定医疗机构的,仍按目前政策规定的个人先自付比例(10%)执行;转往非指定医疗机构或其他城市医疗机构的,限当地医保定点范围内,其中三级医疗机构由个人先自付15%,其他医疗机构由个人先自付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