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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 如何破解“两元化”鉴定

http://news.qm120.com2010-06-30 11:09:18 来源:全民健康网

  “交付主义”与厘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针对车辆已经转让但并未实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的法律责任,以前司法实践都是以机动车登记的所有人为赔偿责任主体,采取的是“登记主义”。现在对这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了很大的变更,以受让人为赔偿责任主体,只要车辆已经交付即可,采取的是“交付主义”。

  但在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所有人通过虚假转让机动车,将责任转嫁给没付能力的虚假受让人的情形。作为受害人一般情况下是很难知道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不是实际的所有权人,他根本无法知道这辆车到底有没有转让过。有可能导致被害人以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但是车辆实际已经转让给别人并已经交付了,那么被害人就以错误的被告为诉讼对象,导致被害人要承担较大的诉讼风险,其在诉讼之前要承担更多的调查实际车主义务,而这种调查义务往往是被害人无法完成的。

  建议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举证证明存在真实的转让并实际交付;机动车登记的所有权人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该转让交付是否具备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效力相当或相近的公示公信效力,对于虚假转让双方需加大制裁力度。

  肇事人先赔偿更合理

  新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在肇事后逃逸的情况下,机动车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义务及其追偿权。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存在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形引发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事由呢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决保险人承担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责任的,占有不少比例,其判决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为由。但也有判决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9条和第22条规定,立法部门的解释均认为该规定为除外责任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以上两种对立的观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没有规定,理论界也尚未形成通说,侵权责任法对上述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

  建议三:盼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诸如公布指导案例或者召开工作会议方式予以明确。有的律师认为应当首先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更为公平合理。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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