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免死牌惹非议 不是什么都该与国际接轨
http://news.qm120.com2010-08-30 09:42:08 来源:全民健康网
评判
贪官免死请过三道坎
近年来,以贪污腐败为主体的非暴力犯罪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总是隔段时间就要引起一番激烈争论。也许是本次修法取消了13个非暴力类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再次引发了关于贪官免死的争论。依我看,贪官免死要过三道坎,否则免谈。
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曾经被称为“填补我国刑事立法罪名上一项空白”的罪名,屡次在官员腐败案中备受质疑。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从几十万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令人触目惊心;一些贪官利用这一罪名避重就轻,赃款赃物一地鸡毛,十追九不全。而相当一部分行贿者在该罪的掩护下逍遥法外,照样吃香喝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使腐败案件中涉罪官员所谓“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和主动交代问题情节”等在逻辑上留下瑕疵。新加坡《反贪污法案》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就是说,凡是说不出来源的巨额财产就是非法所得,视同贪污受贿定罪,使之得不到刑法上的“便宜”,谁要保护行贿人就得付出为赃款全额埋单的代价,值得借鉴。
其他刑罚要具有与死刑同样的恐惧感和震慑力。有一些贪官“判三年,缓三年,风风光光又三年”,甚至出现贪官坐牢如“疗养”,外面有人打点,里面没吃啥苦,还治好了“三高”。尤其是贪官减刑、保外就医问题是公众反映强烈的热点。
全面建立接受社会监督的“阳光法案”。着力构建阳光行政,让权力在法律法规的有效约束下“裸行”。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仍然是内部监督制度的延伸与细化,仅凭内部监督机制很难及时掌握某些官员不如实报告和隐瞒不报的事实,作出相应的防范与应对。只有公示官员财产及其他事项的申报,让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才能防止官员对公共权力的滥用,才能尽早发现转移藏匿财产行为,使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真正成为约束与震慑官员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的“阳光法案”。这也是反腐的源头之举在于从制度上规范约束公权而非施以重典的应有之义。梁江涛
声音
如何能过民意关
现在我们对贪官的死刑使用很泛滥吗?显然不是,很多动辄贪污几亿的官员都被免于一死了,甚至老百姓会感觉你使用得太少了。法律上死刑的存在与执行中的 “慎杀”已构建了惩治贪官的基本格局,又何必用这样的话题刺激老百姓的神经呢?
(《华商报》)
权威之言不可取
在当下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将“贪官”这样一个敏感的特殊主体,作为推动废除死刑的突破口,这样的刑法改革路径在民意越来越应受到重视的背景之下,并不顺应我国的国情。如果民意对保留贪官死刑没有任何退让倾向,由少数法律权威建议废除贪官死刑是不可取的。
(《东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