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月饼:“老字号”也有假 “山寨货”未必差
http://news.qm120.com2010-09-17 14:08:02 来源:全民健康网
法官提示:商标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并通过使用或宣传得到市场的认可,进而不断提高企业和商标的知名度,因此,商标是企业通过长期的经营活动所经营积累的一种代表商誉和品质的标志。本案中,甲公司虽然拥有涉案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但是并未将其付诸相关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曾产生过实际消费者,并且在案发前也未实际使用,导致其显著性较弱。而且由于构成甲公司商标的词语属于通用词汇,本身具有独立的含义,不可禁止他人非商标性的一般使用。乙公司生产的月饼属于知名产品,不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也无必要使用甲公司的商标来获取某种不正当利益,因此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通常而言,文字商标如属于通用词汇,是不能禁止他人非商标性的一般使用的,除非这种商标已经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即商标的知名度非常高,对于通用词汇的使用已经使得这种通用词汇具有“第二含义”,而其原有的固定含义已经被削弱了。如“苹果”这个通用的词语,如果在电子类产品上使用,必然会误导公众,导致产品的混淆和误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