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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会保险法》的利好关系

钱怡 何启洲

http://news.qm120.com2010-11-12 15:21:47 来源:全民健康网

   酝酿16年,经过3年4次审议,《社会保险法》终于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日前已正式出台。这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的民生基本大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将会给苏州百姓带来哪些利好?市社保中心主任谭国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结合苏州情况进行了解读。

   延续参保

   “苏州模式”获得肯定【政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解读】

   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由于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无固定保障,不能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因而既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

   目前,苏州全市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有315.3万人,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达到每月1666元。为确保广大参保职工均能享受相应养老待遇,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问题,苏州市政府于2007年就进行了有益探索,制定了可申请后延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待缴费至满十五年,便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为广大参保职工提供一个稳定的养老保障。

   现在《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做了明确规定,一定意义上是对苏州做法的肯定,对于参保职工来说,有了制度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更具公平性。

   社保关系

   大市范围转移启用新平台

   【政策】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解读】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限制了劳动力的有序流动。《社会保险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转移接续上升为法律,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跟着人走,缴费年限、权益合并累计,有效维护了参保职工的权益。截至目前,苏州全市共出具《转移凭证》43470份,顺利办理跨省转移5332人次,省内转移43887人次,转移基金73918万元。社保关系的顺畅转移,免去参保职工来回奔波,真正实现了社保关系的“无障碍”接续。

   今年11月份起,苏州正式启用大市范围转移新平台,在网上实现社保关系转移和复杂的转移资金结算,确保了苏州大市内转移接续的顺畅。这也为全省、全国能实现社保关系转移提供了有益的实践和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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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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