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学火锅事件”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
居杰
http://news.qm120.com2010-12-28 10:32:22 来源:全民健康网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巨大,形形,安全问题不仅需要企业自律,还需要国家职能部门完善监管,共同为百姓把好食品安全的防线。
然而,纵览众多食品安全事故,率先发现或披露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是媒体、专家或相关行业内人士,而经常对餐饮行业进行执法检查的监管部门却总是后知后觉。相关立法领域专家认为,这足以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出现了问题,某些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让食品安全监管形同虚设。确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单靠处罚餐饮企业显然不够,必须把失职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并纳入处罚范围,对监管失职人员给予重罚。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不作为或作为不够,往往还会对生产与销售环节形成纵容。
毋庸置疑,要确保食品生产的安全,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监管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仅有《食品安全法》还不足以迅速形成系统的管理和防范机制。
让众多民众欣喜的是,食品监管问题将有望写入刑法。
食品监管有望入《刑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作“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称,草案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原来也可以适用于刑法中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这次将其单列一条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刑法修改中加强对民生保护的主线和意图。
显然,刑法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形成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官员的强大威慑。有关部门官员称,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从渎职犯罪中单列出来,可以通过法律的严惩,让那些职能部门和官员切实承担起责任,建立起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在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之前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为百姓的餐桌上了一道安全的保险。
但这一举措能有多大的效用?还有待市场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