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规定怀孕14周擅自终止妊娠 3年不准再生
郭燕群
http://news.qm120.com2011-04-01 10:08:51 来源:全民健康网
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法制办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今后,必须是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才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人流手术。
指定机构才可鉴定胎儿性别
据介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0年7月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遏制广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但目前,广西对国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贡献率”还排在全国第10位,被国家人口计生委列为重点督查指导的11个省(区)之一。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任务艰巨。
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为何居高不下?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陈伟雄分析了原因: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农村生产力水平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需要男劳动力和养儿防老,使得一些人特别是农民在上偏好男性;此外,妇女在学习、就业等方面仍受到歧视;B超等先进技术手段容易鉴定胎儿性别。
陈伟雄说:“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原《规定》对政府及其部门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应当遵守的规范规定得不够具体,对性别鉴定设施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没有作出规定,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较轻,于是一些违法者存在无所畏惧的心理,敢肆无忌惮地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据悉,《修订草案》新增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将进行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机构由“审批”变为“指定”。《修订草案》拟规定,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非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