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规定怀孕14周擅自终止妊娠 3年不准再生
郭燕群
http://news.qm120.com2011-04-01 10:08:51 来源:全民健康网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需获批准
接受记者采访时,有市民提出,一些非婚怀孕的妇女在选择人流手术时,本来就不愿意透露自己的工作单位、姓名等个人信息,法规在制定时能不能考虑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和个人隐私?
据了解,现实生活中,因选择“”而人工终止妊娠的只是全部终止妊娠的小部分,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大多数是因为非婚怀孕或者已婚意外怀孕而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如果人工终止妊娠需要证明材料过多、过严,且实名登记,有可能使部分孕妇选择继续妊娠而“被”超生,或者选择医疗条件没有保障的私人诊所终止妊娠。
对此,《修订草案》拟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为严格控制终止妊娠的药品的使用、销售,《修订草案》拟规定,终止妊娠药品只能在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具有资格的单位购买这类药品时,要向销售单位出示相关资质证明、建立真实完整的购买和使用记录,而销售单位则要查验购药者的相关证明,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同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仪器管理方面拟规定,购置超生诊断仪等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施的,报送卫生部门或人口计生部门备案;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施的,不仅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还要与操作、诊断人员签订责任书。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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