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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2.5挥之不去 大气污染防治法亟须修订

http://news.qm120.com2013-06-05 10:58:22 来源:全民健康网

  修法应当避误区 单行条例可先行

  毫无疑问,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与时俱进,尽快修改。

  当前,修法之所以速度迟缓,效果不佳,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有关部门为了消除经济部门的反对,往往小修、小补或者迁就,并没有在框架上作出较大的调整,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改比不改好的效果。

  为此,专家认为,修法一定要下决心、出实招、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共识。而这个共识的前提是,有些地方已经实施了该治理方式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在修法过程中,我们应该避免一些误区。”周珂指出,国家层面的立法应当明确其关注的领域。“现有法律的一大问题是什么都想管,但往往什么都难管好。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譬如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主要确定空气质量标准和基本原则。国家立法就应该立足于宏观把握,具体问题则由地方立法来解决。”

  对于地方立法治理大气污染而言,各地也应该突破一些陈旧、错误的观念。比如,人们往往对我国立法有一些错误理解,认为国家立法没有的,地方就不能规定。

  “的确,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但在环境领域不是。国家立法没有的,地方立法可以有;国家标准定得低的,地方标准可以高,这些都可以突破,况且我国环境保护法本身就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周珂说,在今后的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中,应当赋予地方更多的权限,国家立法应当为地方或区域立法提供基础和必要的保障机制。

  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重视对现有设备污染源的控制,而忽视对新污染源的控制。虽然我国近年来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制度,这些制度也控制了新污染源,但实际上保护了老污染源。因此,专家认为,应将控制新污染源制度与淘汰落后设备制度结合起来,共同治理大气污染。

  常纪文则建议,将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写进现有法律。区域性污染是我国许多地区面临的共同问题,以北京为例,北京pm2.5主要污染物有一部分来源于邻近区域。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在联系紧密的省市之间实行联防联控,大气污染的问题就难以解决。

  “其实,早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在国家统一指挥下,北京及周边兄弟省市采取区域联防联控,取得了良好效果。”常纪文说,可见,如果联防联控制度能够得到法律的确认,如果制定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整体规划,这将有助于建立区域联防联控的长效机制,在更广范围内取得较好的治理效果。

  周珂建议,可以细化一些具体制度,通过制定单行条例来解决问题。例如,以前我国经济不是很发达,移动污染物排放源(机动车、船、飞机等)带来的污染也不是很严重。现在,尤其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移动污染物排放源的污染日趋严重,可以通过制定单行条例或地方立法的方式,控制移动污染物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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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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