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将有法可依 捐献应自愿可改变
http://news.qm120.com2009-10-21 10:07:56 来源:全民健康网
东北网10月21日讯 遗体和眼角膜捐献一直是比较特殊和敏感的话题。长期以来,由于供体匮乏,严重制约了解剖医学的发展和眼角膜移植手术的进行。昨天,由省卫生厅起草的《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该条例有望使这一局面得到改变,使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工作得到法律规范和保障。
遗体和眼角膜供体匮乏
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用于医学教学、科研和临床移植是奉献社会、益国利民的高尚行为。但目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遗体和眼角膜供体匮乏。人体解剖学是医学校必不可少的基础课,全省每年大约需要遗体1500例,但从2000年至今只实现捐献63例。由于遗体资源匮乏,大部分学校无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人体解剖教学,多以模型、图片和动物来代替人体解剖,直接影响了医学教学质量和医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另外,眼角膜的需求量也比较大,目前约有6000多人等待作眼角膜移植手术,但每年只能提供100人左右的眼角膜。影响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的原因很多,但没有法律依据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通过地方立法为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提供法律依据,明确接受单位和捐献人的责任义务,鼓励、倡导遗体和眼角膜捐献行为非常必要。
捐献应自愿无偿并允许改变
《条例(草案)》规定,遗体和眼角膜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和眼角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捐献遗体和眼角膜的,应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承担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工作。
为鼓励遗体和眼角膜捐献行为,方便百姓进行捐献登记,《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捐献人可以采取捐献人本人到登记机构办理、委托他人代为登记、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以及生前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代为办理等多种方式进行捐献登记。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保密义务,第十条规定,捐献人在捐献登记表中注明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及个人隐私,登记机构和接受机构应当予以保密。为体现自愿原则,允许捐献人改变捐献意愿,如捐献人有变更意愿,登记机构当及时变更或者撤销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接受机构。
接受捐献机构须具备四个条件
为规范遗体和眼角膜接受工作,《条例(草案)》在第十二条规定,遗体和眼角膜接受机构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公布,并对其设立条件做出如下规定:1.遗体捐献接受机构应当是开展医学教学、医学科研能力的医疗机构、医学科研单位和医学院校;眼角膜捐献接受机构应当是有眼角膜临床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2.有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专业人员;3.有与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专用车辆或者相应运输条件;4.有从事遗体或者眼角膜捐献接受工作的经费保障。
捐献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眼角膜接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接受的眼角膜。眼角膜移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尊重捐献人意思表示原则,遵守有关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眼角膜捐献人没有特殊意思表示的,眼角膜移植顺序当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眼角膜捐献人的近亲属临床使用眼角膜可以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享受一定的医疗优惠。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改变遗体和眼角膜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不得将捐献的遗体和眼角膜用于商业活动。
违反这一规定的,将取消接受机构的接受资格,吊销责任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并处以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作者: 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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