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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医院提供“问题病历”案一审败诉

http://news.qm120.com2010-02-24 16:41:37 来源:全民健康网

  打官司时,某医院向法庭提供的病历被怀疑有问题,因不能说明自己提供的病历没有问题,最后法官判某医院赔偿当事人20余万元。

  2月1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判决后,某医院不服,已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12月,74岁的晓芸 (化名)常常感到胸闷,子女们将她送到某医院治疗。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一周后,医生给老人进行了冠脉造影及支架手术。术后第二天,老人感到气短不适。两天后,老人的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老人的突然过世,让其子女一时难以接受,他们怀疑是某医院的治疗有问题。他们找到医院负责人协商,但没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将某医院诉至法院,并提出20余万元的民事索赔。

  案件审理期间,某医院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医学会进行鉴定时,老人的子女对某医院所出具的病历提出质疑。2009年5月14日,医学会中止医疗事故鉴定。为了弄清这份病历是否真实,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病历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因医护人员的病历记载不完整……病历缺乏客观性,不能如实反映医院对患者术后真实的诊疗行为”。也就是说,这份病历由于缺乏真实性,不能作为主要依据。

  按照法律规定,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无过错。而通常医院所举的主要证据就是诊疗过程中的病历记录。如果病历本身都无法客观真实地反映诊疗经过,那么也就失去了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虽然某医院对病历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但由于无法出具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反驳,所以法院只能认定某医院提供的病历不具备真实性,某医院就应当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从该案可以看出,如果医院所出具的病历本身就有问题,不仅不能洗清自己,还会为此担责。(记者小路)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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