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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精神病人“被凶手”

http://news.qm120.com2010-05-04 16:23:24 来源:全民健康网

  再来看本案的证据。按警方说法,“经侦查,认定刘卫中确实杀了人”,所以命案告破。因为警方提到命案告破源于刘的“自首”,且尚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让人不禁担心,警方是否过分依赖于刘的“口供”?仅凭口供,还是精神病人的“口供”,是绝对不能定案的。那么警方就应给出更多的人证、物证、影像资料等等,证明这个精神病人是如何精心实施了“4·16”命案:、肢解尸体、装入编织袋、沉入河中。这些证明必须构成严密的证据链,比如,指纹比对一致,凶器被起获,犯罪第一现场被确认,目击者的证明等等。当地警方表示,由于办案人员出差,具体案情目前尚无法披露,所以希望警方能给出更多的证据。

  再次,倘若刘某就是凶手,警方的处置同样有不妥之处。警方放犯回家,势必对社会造成危险。而且按《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经法定鉴定,若的确不负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甚至应由政府强制医疗。警方却如此轻易放凶手回家,既不强制医疗,也没有责令家属尽到监护义务,更易使人质疑其办案的严肃性。且如此有不作为的嫌疑,也容易使人质疑:警方是不是为了而,甚至为了率而。

  本案中刘某是一个精神病人,他在执法机关面前是如此弱小,他既无法自我辩护,他也不会对自己的任何“罪行”负责。但司法机关更应该对他的清白负责,更应该对每一个公民的清白负责,必须用严格的办案程序与充分的证据,捍卫法律的尊严,回应关于精神病人“被凶手”的质疑。

  □沈彬(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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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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