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贱卖 千亿矿产因何只卖三亿元
李新民 郭煦
http://news.qm120.com2010-09-17 09:38:32 来源:全民健康网
“退一步讲,即使按苗青远所述依据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第五条,翠宏山铁矿经过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但这个第五条同时还规定,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曾凡荣说,“难道资源价值达千亿元的翠宏山铁矿,其探矿权市场价仅为3.1亿元吗?”
曾凡荣强调指出,《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及第53条规定,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特定权利事项的许可,应该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这就是说,国家已从法律上明确,铁矿等有限自然资源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三问:是否造成“国资流失”
黑龙江省国资委致函《经济参考报》称:“改制协议签署时,西钢控股的翠宏山矿业公司尚未取得探矿权,不是翠宏山矿的权益所有人。”“3 .1亿元探矿权价款是否涉嫌贱卖,是否有国有资产流失嫌疑,与西钢改制无关,不属国资委监管职责范围。”
记者注意到,六院于2008年写给省领导的报告中称:翠宏山矿“是由国家出资、我院组织勘探的大型铁、钼、钨、铅、锌多金属矿。”《勘探报告》显示,该矿勘探总投资2253万多元。苗青远在新闻通报会上也表示,六院对翠宏山铁矿进行了“详细勘探”并“查明地质储量1.5亿吨”。
国土资源部(2003)197号文件第八条明确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应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采矿权”。翠宏山铁矿显然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为何竟被以“探矿权”形式“协议出让”呢?
“众所周知,探矿权与采矿权的价款相差巨大。”一位矿业专家告诉记者,“一些地方违规操作,把本应该授予采矿权的改为探矿权出让,把本应该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改为协议出让,目的就是为了少向国家缴纳资源价款,最终造成国有矿业资产的严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