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开庭 初试多年公益成果
http://news.qm120.com2010-10-14 14:35:15 来源:全民健康网
记者了解到,相关法律和标准在这一问题上也存在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2004年国务院和人社部联合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中规定“艾滋病,不合格”。那么,在有关标准和相关法律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按照什么执行呢?
对此,小吴的辩护律师郑继能认为,现在国家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规已经走在了公众认知的前面,这很好,关键要看如何去贯彻执行了,“如果参照标准中有违反法律或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地方,应遵守法律法规”。
思考:
社会应关注其就业机会
郑继能告诉记者,他有100%把握会赢。他表示,此案的意义重大,因为在中国,艾滋病长期以来一直是严重耻辱的标志,患者不得不隐瞒病情,在就业、教育和医疗方面面临严重歧视。如果国家相关部门确实认为艾滋病毒携带者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由卫生部门对艾滋病毒携带者适宜从事的行业做出规定,避免产生纠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尽管实际上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与非感染者并无任何不同,但在现实生活中,依然有一些特殊人群在就业中遇到了种种阻力和困扰。很多市民都无法接受艾滋病毒携带者作为老师,而且都害怕接触患者。
对此,消除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于方强认为,此案法院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法规,而要更多地考虑法律之外社会对于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接受程度。他说:“这个案件重要性在于,它将促使国家对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和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让社会有机会讨论有关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情况,让更多的人来认识艾滋病。同时,它也将促使有关部门有更多的反思和总结,长久以来,我们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让社会认识艾滋病的成果究竟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