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少女跳楼案宣判 5名被告中2人死缓
http://news.qm120.com2010-11-02 09:51:39 来源:全民健康网
■释因
审判长称29份证据确认犯罪事实
该案的审判长田环在一审宣判中说,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罪。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两名被害人坚决不从和强烈反抗及被害人邱某某跳楼身亡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上述5人以暴力、胁迫及投放“”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两名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属“妇女情节恶劣”。共同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属“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审判长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共计29份。这些证据已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是定案的可靠证据。
林义:
首先提起犯意,要求韩晓东和王凯寻找“”,直接带被害人侯某到犯罪地点,在明知邱某某意识与反抗能力受“”削弱的情况下,在邱某某拒绝与龚丞发生性关系时,采取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邱某某,直接导致邱某某跳楼身亡。林义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
龚丞:
身为凤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知法犯法,积极联系并找到“”,积极联系酒店房间提供犯罪场所,在明知被害人邱某某意识与反抗能力受“”削弱的情况下,在林义暴力威逼被害人邱某某后,仍企图与邱某某发生性关系,直接导致被害人邱某某跳楼身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
韩晓东:
积极参与犯罪共谋,邀约他人参加作案,积极寻找并往啤酒杯中投放“”,明知被害人意识与反抗能力受“”削弱的情况下,仍违背妇女意志企图强行与被害人侯某发生性关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
徐磊:
身为凤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积极提供作案工具“”,与他人一起利用“”实施犯罪,在宾馆房间内伙同林义强迫被害人邱某某与龚丞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邱某某跳楼身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
王凯:
积极参与犯罪共谋,与他人一起利用“”实施犯罪,将已吸食“”的被害人邱某某背到犯罪地点,意图在被害人意识与反抗能力受“”削弱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