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药品回扣 贵港一医院四工作人员犯受贿罪被判刑
http://news.qm120.com2010-11-16 09:33:24 来源:全民健康网
返聘采购员晚节不保
陈某原是港北区人民医院正式在编职工,长期参与药品采购工作。2007年8月,陈某退休,但随即又被医院返聘,继续担任了两年的药品采购员。
检方指控,陈某从2004年至2009年,利用药品采购员的便利,多次收受药商回扣款及好处费28.9万余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及购买房产。其中,广西某某堂药业公司的业务员苏某,按照药品进货金额的2%,给予陈回扣款共10.6万余元。
在检察机关侦办此案时,陈某退出了49万元。后来法院一审认定陈的受贿金额为近29万元。
在庭审时,陈某及辩护律师认为,陈在退休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退休后所收取的回扣不属于受贿罪的犯罪所得。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港北区人民医院是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陈退休后继续在原单位从事药品采购员工作,是代表医院履行药品采购工作职责,是一种公务行为,因此,陈在退休前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款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出纳忙着“牵线搭桥”
魏某在案发前是港北区人民医院的出纳,按说,药品购销上的商业贿赂与她“沾不上边”。但是,她却在商业贿赂中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并从中获利不菲。
据检方指控,2009年4月,魏某与靖西某药业公司的业务员柳某达成协议:魏某帮柳某将药品销入港北区人民医院,柳某按照每种药品不同的利润标准给予魏某回扣。为了促成此事,魏某先后找到陈某和杨某,请求对方帮忙。事情办成后,柳某分多次将19.8947万元回扣款汇入魏某的账户。得到回扣款后,魏某为了保证和增多药品的销售量,从中拿出了近10万元给相关开药的医生,作为医生的好处费;另外还给了陈某1.668万元。案发后,魏某退出赃款6万元。
对于检方的指控,魏某辩称,她与柳某是合作关系,所得的钱是合作所分得的利益,而不是药品回扣,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对此辩解意见,一审法院没有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