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骗局频频上演 团伙作案手法多样
何淼玲 周再明 薄庭庭
http://news.qm120.com2010-11-29 14:39:02 来源:全民健康网
一些遭遇过“碰瓷”的私家车主认为,“碰瓷”是一场心理战,被“碰瓷”一方必须从心理上、气势上压倒对方,才能维护自身利益。遭遇“碰瓷”时,车主应直截了当告诉碰瓷者:“报警解决!”“没钱!”对待“碰瓷党”,态度应强硬,或者走法律途径,耐心等待交警处理结果或法院判决。
“碰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敲诈勒索罪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宏志、高燕认为,“碰瓷”行为危害巨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应根据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定罪处罚,予以坚决打击。
其理由主要有3点:
其一,“碰瓷”行为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是在不同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不同的客观行为。因此,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说进行判断,“碰瓷”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勒索财物的行为则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它们分属两个不同的行为,构成了两种犯罪。
其二,因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并分别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因此“碰瓷”与勒索财物分属两个不同的罪名。
其三,两罪之间是一种偶然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完全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应数罪并罚。
薛宏志、高燕还质疑《道路交通安全法》现行归责原则的合理性,期待立法的完善。
他们谈到,2007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保险公司、机动车和非机动车3方主体之间,采用了“混合式”的归责原则: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承担过错责任,而机动车对行人等承担近似无过错责任。“近似无过错责任”主要有3个层面意思:第一,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第二,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违章过错,可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第三,如果非机动车一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但法律首先推定,一般情形下过错在机动车一方;不论机动车是否存在过错,唯有非机动车一方的故意能够成为机动车一方的完全免责事由。“碰瓷”一方的故意包括自杀、故意碰撞以敲诈勒索、借碰撞之机实施抢劫等。但问题是,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非机动车一方的故意应由机动车一方提出证据证明。可是,面对作案手法娴熟的专业“碰瓷党”,结合机动车一方遭遇交通事故时情绪不稳的现实,要在“碰瓷党”精心准备、蓄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中寻找蛛丝马迹,并保留、固定证据,谈何容易!
如此一来,机动车一方要承担比非机动车一方更高的注意义务,并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可以说,原本为弱势群体的非机动车一方据此条款迅速跻身于强势群体,而机动车一方则被人为地制造成了新的弱势群体。于是,法律在此时成为了鼓励不良社会行为的推动力。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现行归责原则的合理性,遭到不少机动车驾驶员严重质疑,他们期待立法的完善,不让“碰瓷”者有法律空子可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