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产妇拒绝剖宫”事件
张灿灿
http://news.qm120.com2010-12-08 09:45:07 来源:全民健康网
特殊情况下该听谁的
作为《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后的一个典型案例,产妇拒签事件再次引发了法律界人士对病人权利和医生处置权的探讨。
首都医科大学医院事务管理处处长翟晓辉认为,此次产妇拒签事件是对《侵权责任法》的一次挑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问题是,在患者神志清醒且病情危急的情况下、患者和家属意见不一致时,医疗机构该如何处理?有关患者权利的法规仍然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关于医生的治疗特权问题,王岳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医师的一般权利常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在极其特定的情况下,需要限制患者(家属)的自主权利,以实现医生对患者生命权益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就称为医生治疗特权,或称医疗豁免权、医疗干预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是这样诠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在患者、医疗机构和患者的近亲属三角关系之间,不能过高地设定患者近亲属的主体地位和决定权,如果不能取得患者的意见,只能取得其近亲属的意见,医疗机构如何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应有一定的判断余地,在患者近亲属的意见重大且明显地损害患者利益时,医疗机构应当拒绝接受患者近亲属意见”。
据王岳介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其一,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其二,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他认为,在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这个案例中,医院完全可以根据“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按照有利于患者方式进行急救处理。因为,此时患者本人的意思表达已经存在明显冲突和不一致,一方面要求确保她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又要求自己分娩,而之所以患者持此观点是因为她没有医学常识。而根据主治医生的判断,其两方面要求是不可能实现的,也就是说,要想确保生命安全就必须剖宫产,所以可以进行手术抢救。
邓利强说,法有边,情无穷。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这一事件没有最佳选择。据他介绍,国外出现类似情况时,一般由医院法律顾问申请法院做裁决,遇到紧急情况,法律顾问可向法院表明紧急性,法官会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病人床边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