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就业歧视首案终审 感染者告教育局再败诉
http://news.qm120.com2011-03-29 10:23:06 来源:全民健康网
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终审,公益机构建议修改《教师资格条例 》中有关艾滋歧视条款
备受关注的“中国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3月23日在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宣判,原告小吴(化名)二审被判败诉。法院认为教育局在教师招聘中采用公务员 体检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拒绝艾滋病感染者从事教师行业属于合理的限制。而原告律师和相关法律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对国家保护艾滋感染者就业权相关法律的误读。
记者3月24日从相关部门获悉,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二审比较“低调”,判决书 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3月23日,获悉判决结果后,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再次向教育部寄出了建议信,建议尽快出台教师聘任制实施的步骤和办法,对《教师资格条例》中的“无传染性疾病”等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的规定进行审查修订。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吴是安徽省安庆市一名大四学生,2010年安庆市市直学校招聘教师,他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艾滋病检测呈阳性(HIV+)。最终,教育部门决定不录取小吴。
小吴认为,安庆市教育局此举是针对艾滋病感染者的就业歧视。于是,在同年8月底,小吴选择了起诉教育局。2010年10月13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11月12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称:根据《公务员录用 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符合《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11月30日,在上诉期即将届满的最后一天,小吴的代理律师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庆市中级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认为,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安庆市规定,教师应聘应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