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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就业歧视首案终审 感染者告教育局再败诉

http://news.qm120.com2011-03-29 10:23:06 来源:全民健康网

  律师:界定“传染性疾病”被误读

  小吴的代理律师认为,在界定“传染性疾病”时,法院的判定是对法律的误读。

  代理律师郑继能认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虽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但该公开招聘办法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能与《暂行规定》的规定相抵触。比《暂行规定》法律位阶高的《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及《艾滋病防治条例》均分别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的就业权受到法律保护。甚至《暂行规定》本身也禁止就业歧视。

  另一名代理律师、长期从事反歧视诉讼的李方平指出,《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招考就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招考的行政行为、包括使用体检标准都必须在法律的授权下依法进行。但迄今为止,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授权招考教师适用或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适用公务员体检标准招考教师就是没有依据的行为。

  中国卫生法学 会常务理事、东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张赞宁认为,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不可以作为教师录用体检的标准。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穷尽的(即一法一用,是有针对性的),除有法律明文规定者外,不可以适用类推。

  公益机构:连发三封建议信

  3月23日,获悉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二审败诉后,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再次向教育部寄出了建议信,建议尽快出台教师聘任制实施的步骤和办法,对《教师资格条例》中的“无传染性疾病”等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的规定进行审查修订,规范教师的体检标准。

  信中指出,《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教师身体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完全排除传染病违反相关法律,建议教育部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教师体检标准,相关特殊要求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制定。据介绍,该案开庭至今,益仁平公益机构已分别三次向人社部、卫生部发出建议信。

  国内知名反歧视人士陆军认为,作为携带者平等就业,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乙肝病毒携带者 ,按照能力就业的前提下,他们不但不会增加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开支,而且有助于他们的成长。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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