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药价,转变付费方式是关键
王宏志
http://news.qm120.com2011-11-23 15:49:01 来源:全民健康网
通过市场中介组织而非政府部门,双方自愿选择而非强制,节约交易成本而非单纯监管,这是市场化集中采购与政府主导集中采购的主要区别。GPO采购方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但是研究发现,GPO的存在有三个法律条件:首先是医疗保险采用预付制。在美国联邦政府修订Medicare和Medicaid的付费方式,将“按项目付费”改为“预付制”之后,GPO组织才得到快速发展。其次是拥有“联邦反回扣法”规定。联邦返回扣法严格限制涉及Medicare和Medicaid的服务提供商接受任何额外利益。在经过努力游说后,国会授予GPO卫生保健“安全港”,允许它们收取一部分返利和管理费用。从此,GPO受到联邦返回扣法的赦免。国会虽然没有对GPO的合同管理费用做任何限制,但要求当管理费用超过3%时,美国健康和人类服务部应当监控上述费用避免可能被滥用。第三是反垄断法律。GPO的存在可能会由于形成垄断、竞争减小而损害到患者的利益。1993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出台指南,为判断GPO组织的操作是否有垄断市场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1996年出台的医疗保健强制反垄断政策中,对GPO 组织的采购行为提出控制指标,如医院某一产品或服务通过一个GPO采购量不能超过该医院该产品或服务总量的35%。过强的采购能力将会导致GPO获得低于竞争最低保障线的价格,从而会使得生产商利益受损。
比较中美两国的药品供应体系,前者以“管制”为主要特征,后者以利益“制衡”为主要特征。管制体系以政府部门最能代表患者利益,最有能力控制医药费用,最能保证公开、公平和效率为假设前提;以政府直接参与和干预为手段,对每个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实施监管或直接参与。制衡体系以不同利益方相互竞争、相互制衡形成的均衡价格对消费者最有利为假设前提,用医保制衡医院,用医院制衡医生。医保制衡医院的手段是医保预付制,采购价格降下来后,能给医生的就很少了。
分析来看,两种体系各有适用性。近年来我国的保障体系发展迅速,保障面和保障水平都有显著提高,在许多地区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基金已成为医药费用的主要支付主体,更重要的是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逐渐成熟。近期有关部门将采取5种措施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国家将选择134 个地级市推广医疗保险预付制。笔者认为,在京津沪江浙等发达地区,应当探索采用制衡体系。但在多数地区,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基金还没有成为医药费用的主要支付主体,支付方式改革进展还迟缓,管制体系则是没有办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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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虚高背后还有“猛虎”
薛 原
日前,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再次聚焦药品价格,特别是央视记者调查获悉,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2ml:0.3g出厂价是0.6元,但在北京的中标价高达11元,加价15%后,医院零售价为12.65元,中间利润达到2000%。
“药价虚高”是一个老话题,其成因的探寻、利益链条的梳理一直在进行,但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药品的流通环节一直被认为是药品利润的主要获得者,为此,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多项政策,减少流通环节,但效果并不明显。从事制药行业的人都知道,有些流通环节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它们的利润也有限,配送商的利润率一般为8%~10%,如果量大的话可能更低。而且正规的流通企业可以帮助医疗机构把好药品质量关,保证药品的来源和运输条件。
一位多年在制药企业从事营销工作的人士透露,在治理商业贿赂之前,零售价为10元的药品,代理商要求出厂价不能高于2元,一般都在1元左右。这样,在9元的差价中,开方医生一般得4元;医药代表得10%~20%(含给医院相关负责人的费用),中间环节得余款。其实所谓中间环节,并不仅仅只有流通企业,还有一个更关键的环节——打通医院的代理商。这些代理商做大了就自己开公司,也可以到医药公司,他们或有企业以及医院的人脉资源,或有帮流通企业打通进医院的渠道,通过各种手段将药品引入医院,从而获取暴利。“通过多年来的反商业贿赂,基本上代理商中的‘苍蝇’打没了,剩下的都是‘老虎’了。”“老虎”的大胃口又给流通环节额外增加了一笔支出,但是对“老虎”的管理基本上是空白,现有的集中采购政策措施仍无法撼动他们的利益。除了消除医院和医生的之外,对“老虎”的治理也是需要人们关注的。
导致药价虚高的因素不难寻找,而难的是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靶点,针对每个靶点研制出“特效药物”。改变医保付费方式也许是一剂良药。反观欧美发达国家都曾经历过药品价格过高,医保支付压力大的阶段,既然是一段必经的道路,中国就应该找到适合社会发展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