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公示09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方案
http://news.qm120.com2009-07-31 17:35:27 来源:全民健康网
一、 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调整用药范围,适当提高用药水平,强化监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理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适当兼顾地区经济发展与用药习惯差异。
(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各项保险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水平。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调整专家构成,完善评审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药品目录完全由专家评审确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仅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和推荐。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
三、调整内容
(一)关于药品调入
调入药品基础资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坚持不接受企业申报,不重复进行药品检验,不向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重点对新药、地方调整增加的药品和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进行评审。
对所有药品,均按照临床药理学进行分类,剔除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予考虑的药品,标明市场零售价格和疗程价格后,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每一最小分类下的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疗效价格比较,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对纳入目录的药品,将根据社会保险不同险种、诊疗规范与临床用药指南、循证医学与药品分类管理等,进一步提出使用与支付管理办法。
(二)关于药品调出
评审时,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规定应删除的药品;循证医学证明无效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不符合药物经济学评价的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难以支付的药品,予以调出。
(三)关于调整中的机制创新
1、目录调整要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相衔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全部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其他非基本药物。
2、药品目录要与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相衔接。根据循证医学的要求,在临床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的基础上,探索分类管理办法。
3、探索药品谈判机制。对一些价格昂贵的治疗药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进行谈判准入的探索。
四、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