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继续行走在黑白之间吗
http://news.qm120.com2009-07-21 17:16:10 来源:全民健康网
Ahari先生说,医药代表的工作虽然辛苦,但报酬十分丰厚。绝大多数美国医药代表的年收入远远超过从事新药研究的科研人员。制药企业愿意以如此高的薪酬雇佣大量医药代表,说明医药代表给企业带来的利润巨大。我们不难想象,最终的买单者究竟是谁呢?医药代表的行为会不会使公众在信息极其不对称的情况下付出更多的药费呢?
职业化争议 冲破黑白界限
医药代表在中国已生存了30年,但其地位却并不明晰。RDPAC政府事务和媒体沟通总监温晓春透露,该协会正在进行医药代表职业的申请,使医药代表能进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成为一个独立的职业。他认为,进入这个大典就等于从国家层面认可了这个职业存在的合理性,并出台一系列职业标准和认证体系,对医药代表进行规范化管理。
也有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认为医药代表能否成为一个职业还存在争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指导处处长葛恒双认为,根据我国界定职业的五大原则,医药代表符合成为独立职业的条件。这五大原则分别是目的性(付出获得收益)、群体性、社会性(与社会互动)、规范性(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稳定性。但现在需要论证的是医药代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医药商品购销员是否交叉,只有证明医药代表的工作不同于医药商品购销员,或者医药代表的工作中销售只占一小部分,才能论证医药代表独立出来的必要性。
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学教授刘革新则觉得医药代表职业认定并不是最重要的,当务之急是使这个群体被社会接受。她认为,根据《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排除药品的特殊性,制药企业是生产者,医疗机构是产品的销售者。目前来说,医药代表本质上是企业的业务员,很难将宣传产品和销售分开,除了销售之外,他们还应该关注产品的售后,具体到药品就是进行不良反应监测。这样来看,医药代表与其他产业的业务员并无区别。现在应该做的是规范医药代表的行为,使他们的行为不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
实际上,医药代表在发达国家已成职业体系,甚至写进法律。1979年日本药物制造商协会成员共同制定了《医药代表教育和培训指南》,1993年日本厚生省确认了医药代表的任职资格体系。2006年6月,美国马萨诸塞州参议院通过了医药代表注册法,任何干扰医生正常处方的做法都必须在法律上加以禁止。
据了解,RDPAC早在1999年就制定了我国的《医药代表推广行为准则》,并进行相应的培训。截至2009年1月,35个会员公司的18008名医药代表参加了考试,15872人通过了考试。考试内容为医学和药学的基本知识和医药代表行为准则,目前这项考试已成为RDPAC会员企业聘用医药代表的准入考试。不论医药代表是否能顺利成为职业,这个群体的职业化和规范化势在必行。
本报记者 薛 原 李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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