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药物的招标配送的八条建议
http://news.qm120.com2010-03-10 14:05:32 来源:全民健康网
建议一:铲除地方保护主义,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规范药品招标采购行为。
(1)明确取消在药品招标采购中对外地企业规定必须提供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没卖过假劣药品的证明。
(2)明确取消在药品招标采购中外地企业必须出具省级药检所有关药品合格证(市级药检所证明无效)的规定,而各地药品质量检测实际上是由所在市级药检所执行的。
(3)明确取消在药品检验招标采购中对外地企业被授权人缴纳四险一金的社保证明的核查的规定(注:本地企业没有此规定)。
(4)明确取消招投标时对外地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注射剂类生产企业工艺处方核查的规定。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工艺处方的核查,是国家加强企业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药品招投标,审核的是企业及产品的合法性和性价比。过多地涉及企业的日常质量管理,只能是增加企业的负担。
以上四条规定均是部分省、市、自治区自定的。这些规定明显是针对外地的企业所设的门槛,是变相的地方保护,必须坚决铲除。
建议二:尽快落实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质量优先"原则。应由国家相关部委等权威机构来制订"质量优先"的具体执行标准,并推进该"质量优先"标准的切实实施,以使各地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进行质量分层有章可循
质量分层标准的制定中,不能简单地把是否专利,是否原研,销售额排名等作为评定标准。同时,不能仅靠各地招标时临时聘请专家在招标现场凭印象"打钩"来确定"质量优先"品种。这些做法欠科学、欠公平,难以真正选出质量好的产品,极易使权利寻租、商业贿赂大行其道。
建议三:尊重市场的选择,落实中标药品生产企业自选配送企业。药品配送是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配送费用是企业议定与支付。政府确定招标价格就已保障了国家和群众利益。行政干预和限定配送是不恰当的。倡导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反对片面保护本地方利益;反对限定"委托所在行政区域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统一配送";反对中标价以外增加收费项目;反对给批发企业人为划分等级并限定其配送范围和配送费率等违法和越位的错误规定。希望相关部门要深入检查、加强落实监督、及时纠正,确保地方政策不走偏。
建议四:对医疗机构的货款结算必须进行有效监督。卫生部卫规财发2009〔7〕号文件明确要求"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监督医疗机构回款行为的机构或部门,这项规定迟迟未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