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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类重性精神病人将强制送诊 1人1年5000元

http://news.qm120.com2010-05-27 11:02:09 来源:全民健康网

  我省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通过医院收集提供、查阅资料、入户走访等方式,做好排查工作。

  各地公安部门要对排查出的重性精神病人逐人登记造册,并及时录入公安信息系统。

  《通知》提出,对现行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公安部门应及时将肇事肇祸病人强制送往就近的精神病院诊断;民政、公安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秩序和社会形象的精神病人,有责任将其强制送往当地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强制诊断治疗和救助,没有民政部门精神病院的,由当地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进行强制诊断治疗。

  各收治医院对经医学确认的需要强制治疗的病人要及时收治入院,并实施治疗,直到符合出院标准。对无正当理由拒收病人的医院,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实处理。

  医疗费、生活费如何解决?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有三类医院收治精神病人。一是卫生系统的精神病院,二是民政系统的精神病疗养院,以及公安部门的安康医院。

  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收治病人,住院期间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费用限额管理,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其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人,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再由医疗救助基金补足5000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医疗费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卫生部门结算。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公安部门所属的安康医院收治,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保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可参照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的补助标准给予解决。

  原已纳入低保的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将领取的城乡低保补助定期缴至收治医院,“三无”(指由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民)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负责拨付;低保范围外的精神病人,由监护人定期缴至收治医院,“流浪”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按当地低保标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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