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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下月起三类医保可实现省内跨地转移接续

http://news.qm120.com2010-06-10 15:26:38 来源:全民健康网

  今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公布《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7月1日起,在我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称新农合)这三种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可互相转接,真正实现三种制度之间“互通”,省内各地之间“互通”。比如,太原的职工医保关系可转至临汾的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办法明确,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就业地城镇职工或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转接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入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按转入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转入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或退还本人,并按转入地规定对个人缴费多退少补。

  劳动关系终止等原因中止职工医保关系的人员,转移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新农合,由本人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凭证》(下称两个凭证)办理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原则上只转移个人账户余额或将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并按转入地规定对个人缴费多退少补。

  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时,原缴费时间要进行累加计算。跨制度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时,将原缴费记录存档,暂不进行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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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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