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
  • 资讯
  • 医院
热门推荐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频道 >> 医药资讯 >> 正文

药品安全事件医院该负什么责

http://news.qm120.com2010-09-14 10:20:23 来源:全民健康网

  中山三院成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8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针对中山三院的赔偿官司表示:要一个负责任的医疗机构承担一个不负责任的药厂造成的损失,是不公平的。他希望,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以明确主体责任人,避免医疗机构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这番发言随后在网上受到质疑,认为这是不懂法或者在替医院说话。

  针对这些质疑,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医药卫生法律部李洪奇主任律师认为,从法律层面来讲,毛群安的话没有错。因为其意思是中山三院不能承担齐二药产品的最终质量责任,这种产品质量责任应该由齐二药来承担。

  李洪奇说,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齐二药赔偿案件中,中山三院显然不能承担亮菌甲素的质量责任,也就不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中山三院被列为被告和中山三院不能承担赔偿责任二者之间并不矛盾。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选择生产厂家—经销商—医院这个药品流通链条中的任何一家作为被告进行索赔。中山三院作为药品流通链条中的一环,是通过药品加价进行销售的,其被列为被告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李洪奇强调说,因为齐二药的亮菌甲素已被定性为,如果中山三院在使用药品中没有过错,那么即使中山三院最终被判赔偿受害人,其损失最终也应由生产者齐二药来承担,中山三院可以追究生产者和药品经销商的补偿责任。

  受害人为何选择中山三院而不是齐二药作为被告?李洪奇分析认为,齐二药在案发以后整个“垮掉”,受害人对其赔偿能力有所怀疑,于是选择较为“保险”的中山三院作为被告。

首页12尾页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网友关心话题
{/cms:show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