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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公开征求意见 避免“开胸验肺”

http://news.qm120.com2010-11-04 16:35:43 来源:全民健康网

  本报北京11月3日电(记者王亦君)今天晚些时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修法旨在避免类似“开胸验肺”的悲剧重演。2009年夏季,河南农民工张海超被迫采用“开胸验肺”的方式,证明自己的确患有职业病,终获60万元赔偿。引起广泛关注的“开胸验肺”事件,暴露出《职业病防治法》的种种漏洞。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中表示,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必须参考病人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此次修法着力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上述资料,如何保证诊断、鉴定工作顺利进行。此次修法着力于两点:一是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适度的制度倾斜,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充分利用现有的争议解决机制,尽可能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以减少制度执行成本。

  根据通知,社会各界人士在11月19日前,可以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送电子邮件、邮寄信函三种方式发表意见。

  今年6月,有媒体报道,广东的打工者唐建友突患急性白血病,因为长期从事喷漆工作,唐建友认为自己得的是职业病。但工作单位拒绝出具劳动合同原件,鉴定机构拒绝对唐建友做职业病鉴定,他至死也没能得到一个说法。

  唐建友至死都没得到鉴定的原因很简单:按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须知”要求,劳动者要提交12个大项的材料,包括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档案等。唐建友没有劳动合同的原件,工作单位也拒绝提供。尽管他有工厂的工牌、社保卡,甚至还有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等,但按“须知”的规定,这些还不能作为他和工厂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今天公布的草案中,针对用人单位可能出现的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情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或者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接到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是,病人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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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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