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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基层医疗机构的隐患

景素芬 徐青松

http://news.qm120.com2011-03-30 09:37:51 来源:全民健康网

  2010年十大社区卫生新闻评选中,“卫生部彻查社区医务人员执业注册范围时发现,卫生服务机构7成医师超范围行医”,这则新闻引起基层医务人员的广泛关注。的确,随着医改政策的逐步推进和卫生经费向基层医疗机构的倾斜,基层医疗机构的硬件条件有所改善,但人才缺乏仍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为满足基层医疗需求,“非法行医”应时而生。笔者试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剖析,以期引起对此问题的关注。

  ■案情简介

  张某持有某市A区卫生局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2008年9月底,去B区的某镇以“张某诊所”名义对外进行诊疗。同年10月15日,获A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为张某,有效期从2008年10月15日至2010年6月30日。2009年11月28日,一3岁儿童因发热到该诊所就诊,皮试阴性后给予先锋必静滴,2分钟后该儿童出现过敏性休克,在转院过程中出现死亡。患者家属向B区卫生局执法检查大队举报,执法检查队以“张某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出具卫生监督意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取缔。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自己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且开办的诊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合法行医。经审理,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维持B区卫生局执法检查大队的卫生监督意见。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张某同意一次性赔偿患方141500元。

  ■以案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执业医师在异地行医引发的诉讼案件,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本案中的张某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属于《执业医师法》规范的范围。但张某持有的是A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只能证明其取得在A区范围内从医的许可,而不能证明其同时取得获准在异地开办诊所的许可。张某脱离A区执业地点,到B区另行开办诊所的行为属于超出自己的注册范围和地点行医,构成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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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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