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母婴安全,再买酸奶可得注意点
http://news.qm120.com2009-03-20 14:38:25 来源:全民健康网
挑刺儿:一、字号更小,每个字只有1×1毫米大;二、警示语字体、颜色与配料表等颜色相同,不易发现。光明450克芦荟酸奶 生产日期:20090313BB
记者点评:翻遍酸奶的整个外包装,没发现任何警示语,也没有标明芦荟成分添加量。
挑刺儿:没有任何标示,自然无刺儿可挑了。
其他检查品种
光明200克果粒酸牛奶(奇异果+芦荟+青苹果)生产日期:20090306A伊利125克芦荟+猕猴桃酸牛奶生产日期:20090305023结果:均无警示语、芦荟成分添加量标示
记者质疑
“强制执行”前误食谁负责
即使产品外包装上没有警示语,误食芦荟后想找厂家理论也是困难的。
《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是卫生部等六部局在今年2月6日发布的。公告中要求生产企业: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其他人群的“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
但是,公告中又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警示语标不标,标多大,9月1日前生产厂家说了算。可是,芦荟还是那个芦荟,不违规的芦荟食品,对孕妇、婴幼儿就不存在危害了吗?
六部局联合发出公告,说明芦荟对孕妇、婴幼儿的危害已十分明晰,但从2月6日到9月1日,时间长达半年多,一旦出了问题,生产厂家完全可以拿着公告来为自己“洗清”未添加警示语的责任,本为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而发的公告,却可能被利用为逃脱责任的挡箭牌。
9月1日的执行时限应是有关部门考虑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后做出的,但是这种“强制执行”的时限能不能缩短一些,或是采取其他的变通方法,比如要求厂家在已印好的包装纸上贴个警示语胶条,既提醒了消费者,又不浪费大量的包装,这样才能说得上把“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做到了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