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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卖猪肉被套上“紧箍咒”

http://news.qm120.com2009-07-15 09:32:09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猪肉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鞍山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指出,我市早夜市等露天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具有相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虫、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应“退路进厅”销售。
  露天卖猪肉 得有防蝇罩

  “我市部分露天市场卖的生猪产品,设备简易、陈陋,很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有必要对其销售行为作出规范。”一位相关人士说道。对此,《办法》中明确指出,生猪产品在露天场所销售的,其经营场所应当做到环境整洁,具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禁止销售。

  有条件的地区,生猪产品应当进入集中交易市场、超市等室内场所销售。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我市城区范围内,共有早夜市等露天市场46处,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个体商贩近200户,日销售300头左右。同时,我市现有室内集中交易市场数量不足,布局不尽合理,群众对露天市场又有所需求,露天市场还将在一定时间内存在。所以此次《办法》中,对于早夜市等露天市场中生猪产品的销售,并没有进行特别禁止性的规定。

  生猪流动卖 绝对不允许

  此次《办法》中规定:禁止流动摊贩销售生猪产品,一经发现,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凡我市做生猪销售生意的,无论是大型屠宰企业还是市场中的零售业户,都必须具有商品品牌和注册商标;来自非疫区;白条肉上应有清晰的相关检疫合格滚花印章;全部经过冷却工艺处理,运输过程应当具备悬挂、密闭、冷藏,并且整车签封等六项条件。

  但流动摊贩销售的生猪产品,很难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极可能是外埠流入我市未经检疫合格的产品,对我市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我市消费者不要购买流动摊贩销售的肉、血液、骨、头、蹄、皮等生猪产品。

  一猪一个证 违法卖就罚

  据相关部门介绍,在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不存在免检标识,每批生猪产品在本市销售之前,必须进入指定地点(鞍山市生猪产品交易中心)进行查证验物,并可以在该中心集中批发交易。

  《办法》中特别指出,生猪产品在本市销售时,应当有本市发放的《审验合格证明》,一猪(分割产品折合为65公斤)一证,随货同行。如不具备《审验合格证明》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检疫,并根据检疫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对违法销售生猪产品的,我市将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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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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