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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票据保存期不足两年最高罚两万

http://news.qm120.com2009-07-27 16:03:07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食品安全

  历经四次公开征集意见后,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上周末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生产、批发企业记录、票据保存期少于两年的,最高处2万元罚款。

  为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该条例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同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除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其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对于未按照相关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保存相关记录、销售信息或销售票据少于两年的食品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业内人士认为,该实施条例对食品生产、销售记录、票据的保存内容和期限做了详细规定,短期内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但长期看,能形成有效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一旦食品安全发生问题,其简单快捷的可追溯性相反能降低大量成本。(熊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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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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