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露”被指非法宣传疗效 封锁消息1年未披露
http://news.qm120.com2010-10-21 14:28:28 来源:全民健康网
中国日报网10月20日报道 “露露真润核桃露”是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研发的新品,有两种规格:310毫升和240毫升,结果正式生产不久便停产,期间,该公司还因“露露真润核桃露”本是普通食品却非法宣传疗效,而受到承德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这其中的新品研发、品牌推广和市场营销费用等究竟投入了多少?其产值是多少?是亏损还是赢利?
如今,针对已经上市销售的“露露真润核桃露”,承德露露仍未履行召回。此外,有消费者依法提出10倍索赔,该公司也是置之不理。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承德露露刻意封锁相关消息逾1年时间,至今仍未公开披露有关情况。
违反《食品安全法》,承德露露“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来自河南的消费者刘军(化名)发现,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露露真润核桃露”,其包装上印有《本草纲目》记述:核桃仁有“补气养血,润燥化痰,益命门,处三焦,温肺润肠,治虚寒喘咳,腰脚重痛,心腹疝痛,血痢肠风”等功效字样的内容。
针对上述宣传,刘军认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构成欺诈行为。
2009年7月25日,刘军作为申诉人向承德市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诉,提出4点请求:1、依法对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予以处罚;2、书面告知结果;3、责令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4、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10倍赔偿申诉人。
2009年8月12日,承德市工商局对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工商处字(2009)第100号),该处罚决定书指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露露真润核桃露”包装上的宣传属于广告,该广告宣传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48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承德市工商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认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属于发布违法广告。”对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承德市工商局已在2009年8月7日前告知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8月11日,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承德市工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对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